代表公司参会,员工中奖就该交公
2017年0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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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圣祥

  元旦前,在深圳某公司上班的张女士代表公司参加一个答谢会,答谢会上她抽中了3000元现金。因为不愿意将奖金上缴,公司以此为由将她辞退。对此,网友说法不一,法律专家则大多站在员工一边。
  法律专家之所以认为奖金归属个人,是因为中奖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属于法律上的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最典型的是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合同之类射幸合同的成立,是通过付费购买获得的机会,而代表公司参加答谢会,是基于公司员工的身份,而非个人身份。
  有人认为,中奖本身带有随机性,并不是换个人去也一定能中奖;如果没中奖,也不能视为损害企业利益。这样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必须明白,如果你帮别人买彩票,哪怕对方只是出了2块钱,中奖的奖金也应该归别人,而不是归你。既然是公司委派你去代表公司参加答谢会,作为员工,就应该知道自己只是企业的代表,对方要答谢的不是你,而是你所代表的公司。
  不是公司代表,就没有资格参与抽奖,自然也就不可能中奖,这个道理非常浅显。虽然我们往往倾向于同情员工,但是基本的道理还是应该讲的。答谢会中奖归属,取决于你的身份:如果对方答谢的是你的公司,你也是仅仅代表你的公司参加,中奖当然应该归公司处置。
  举个或许不是很恰当的例子,外事活动中经常会有礼物馈赠,其中有些经济价值并不是很大,或者具有很强的私人属性,看上去对方就是为你本人量身定制的,不是你去就不会有这件礼物,但是无论如何,获得馈赠者绝对不能据为己有。你如果想要留存,必须按估算市价自掏腰包买回。各国法律几乎都是如此规定的,道理也很简单,因为外事活动是以公务身份进行。
  普通人当然没有机会作为国家的代表,顶多是作为公司的代表,但逻辑是一样的,非要混淆个人身份与公司代表身份,把好处留给自己,无非是私利作祟。即便奖金交给个人,那也得算公司的赠与,算老板的大方,并非员工应得的。
  确实,看上去就3000块钱的事情,公司因此开人,好像过于绝情;但是,站在企业的角度,一个员工因为3000块钱跟自己撕破脸,也有些遭遇“背叛”的感觉。新闻中的张女士,并不是不知道要交公司,而是被要求上缴后仍旧拒绝给,两者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员工重视个人利益和个人权益当然没有错,但是企业也有权重视企业利益和企业权益,有权解雇“不合适的人”。
  总之,3000元归公司所有毋庸置疑的。至于以此为由开除员工,公司是否需要因为违反合同作出补偿,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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