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成“老板”,“权大于法”不稀奇
2017年01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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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涤明

  2016年12月6日,江西资溪县二十多个城管队员在副县长吴辉文的指挥下抡起铁镐、铁锹将村民徐晓洪家刚建起的屋墙推倒。县国土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吴建称,作为下属,只能服从领导指示。“不要问我为什么,老板说动手我就动手,反正一句话,权大于法。”(1月8日中新网)
  执法大队长这句话,透出的信息量不小。其一,执法部门的执法原则是只唯上,不唯法。那就不如说,这个正式名称叫“执法大队”的部门,实际上就是“执行领导指示的大队”,领导叫干啥,他们就干啥,什么国家法律、公民权利、政府形象等等,都没有“领导指示”重要。
  其二,领导在他们眼里是“老板”。尽管中央多次强调,不得以“老板”“老大”称呼领导,江西省委还就此专门发过文件,十八届六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党内一律称同志”,但“老板”称谓在这个地方依然坚挺,这是否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当地的某些政治生态?抑或是,国土局、县政府的领导实实在在就是“老板”,而下属的执法人员基本就是“老板”的“私人雇员”?
  建房的村民徐晓洪,因为建房的事与当地政府发生过一些纠葛:因为拿不到建设工程许可证,他曾起诉县建设局;国土局曾给他发送违法行为通知书,他又起诉国土局。最终,都是在未开庭情况下,政府部门和老徐“和解”。然而,开工后,副县长带着多个部门,在未出示任何手续也未事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强拆了在建房屋,这是在报村民两次状告政府部门的“一箭之仇”吗?村民经过八年等待,通过两次起诉政府部门,才拿到了合法的建房手续,但政府挥一挥手,村民就完败,还真的是“权大于法”。
  如当地某官员所说,“政府也有做错事的时候”。政府做错事,甚至违法,都难免,但不能接受的是,政府明明白白地违法,底气竟是“权大于法”。当然,老徐还可以到法院状告县政府,按理说,我们应该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决,可问题是,政府若公开、带头破坏社会法治,拿公权力充当违法的“通行证”,滥用公权给政府公信造成的损失,将不好估量。假如政府败诉,可以赔偿村民因政府违法强拆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政治损失谁来赔?又能否赔得起?政府违法即便是无心之失,也应有官员承担责任,故意违法则更要追责,但现实中,我们却很少看到有官员因“权大于法”的问题承担责任,而多是纳税人买单了事。
  依法治国背景下,行政诉讼法大修之后,公民通过法律途径向政府侵权讨说法,不再是很难的问题,但如何在事前事中控制政府的违法冲动,仍然是一个课题。具体执法人员一再谈到“权大于法”,或许他们也有无奈,只有对行政权力设计出只能在“轨道内”运行的程序机制,执行者必须依法而非只能“依领导指示”,才有可能终结“权大于法”的“滥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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