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公”单位个人15日前上报违建
报告范围包括12类情形,不按时如实上报将被处理
2017年02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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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9日讯(记者 张阿凤) 9日下午,济南市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下发通告,要求涉“公”单位和个人要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违法建设情况有关事项。记者了解到,凡是符合12类情形的,均属于报告范围,上报时间为本月15日以前。对不按时、不如实申报或隐瞒不报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什么是涉“公”单位和个人?通告中规定,涉“公”单位主要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等部门(单位)。涉“公”个人主要包括:各级干部,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什么情形要报告?根据通告规定,12类违建范围内均属于报告范围。具体包括: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轨道交通、公交场站、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违法建设。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违法建设。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的违法建设。
  (四)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的违法建设。
  (五)填堵、棚盖河道及沿河的违法建设。
  (六)高速公路、高架桥下、城乡接合部、公路铁路沿线、供电设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七)城市出入口、重要场所周边、主次干道两侧有碍市容景观的违法建设。
  (八)城区内加建、插建、接建的违法建设以及私挖私建的地下违法建设。
  (九)侵占山体山林的违法建设。
  (十)违法违规户外广告。
  (十一)逾期使用的临时建筑。
  (十二)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如何报告?通告称,涉“公”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报告至当地街办。凡存有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到建筑物所在辖区街办(镇)领取违法建设登记申报表(或到济南市城管执法局网站:www.jnzf.gov.cn通知公告栏自行下载),按要求如实填写,签字盖章后于2月15日前主动报至建筑物辖区街办(镇)。
  违建具体情形填报为:1.楼顶加层;2.封闭露台;3.房屋插建;4.开挖地下室;5.将房屋改建、扩建;6.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或其他设施;7.侵占公共绿地、道路、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建设;8.各类违法户外广告;9.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市民如有相关疑问,可咨询济南市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办公室,违法建设咨询电话:82071538、82071539;违法广告咨询电话:8793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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