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发布通告禁放孔明灯
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经查实可获奖金
2017年02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2月9日讯(记者 李晓东)临近元宵节,近日,寿光市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寿光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另外,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举报查实的给予1000元奖励。 
  近日,寿光市公安局、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寿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寿光市园林绿化处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通告中提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寿光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四个部门在监管职责中也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寿光农业大棚较多,一旦有一处发生火情,将对周边区域的大棚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寿光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发布通告后,各派出所民警加大辖区内重点区域、废旧厂房、工厂等区域的检查力度,深入到辖区内的居民小区、生产加工企业等地,张贴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通告,并在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禁放区域进行现场讲解。同时要求各重点部位的保安人员加强巡逻,如果发现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及时劝导。 
  通告中提到,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寿光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寿光市从2016年春节期间开始发布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今年在通告中额外加入了举报奖励一项,以提高民众的积极性。 
  记者注意到,其中一项提到,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警方在此呼吁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一般情形给予1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