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7日讯(记者 丛书莹)17日,记者从潍坊市救助科了解到,符合条件的非潍坊户籍人口也可以在潍坊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据了解,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现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扩大,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指非潍坊户籍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为城市低保标准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低保标准。低保补助水平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低保待遇不是“终身制”,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退。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的2倍)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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