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法外示众说成“劝导体验教育”
2017年07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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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立生

  南昌市交管局近日表示,凡在一个违法记分周期里被记满分(12分)及以上的司机,都必须先去参加为期两天的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教育;在集满8小时的“交通协管”经验后,才有资格前往车管所报名剩余的5天满分学习班。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5天的满分学习班,即源于此。而所谓新增的“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教育”,则是南昌市交管局的“自创”。
  相关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不去参加为期两天、每天两班、每班2小时的所谓“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教育”吗?当然不可以!如果不去,驾驶证被扣在那儿,记分得不到清除,更别想开车了。这体现出了权力的支配性和强制性。
  可是,众所周知,“在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行;在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要相关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所谓“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教育”,并无法律依据。权力行使,得有法律依据,得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越出轨道“法外施罚”。这也是常识。
  鉴于要求相关机动车驾驶人参与所谓“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教育”的强制性,这其实已异化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可是,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行政强制法,都无此接受强制性“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教育”一项,当地交管局又岂能如此“创新”?
  说是相关机动车驾驶人须接受所谓“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教育”,其实是让他们干起了临时交通协管员的活,但他们与一般的交通协管员又有不同,因为他们是在受罚,是被迫的、无偿的。尤其在“南昌市交警施行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新规”被大肆宣扬的背景下,接受所谓“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教育”更像是变相的示众。恐怕这些被迫充当协管员的驾驶人,面子上也会挂不住。所以,法外施罚的意味就更浓了。
  近些年来,各地交管部门推出的执法“创新”可谓层出不穷,花样百出,有一些或许越出法律轨道。地方交管部门在推出执法新规前,最好还是先将新规送呈当地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了再推行,通不过就搁置,以免贸然推行后,招致舆论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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