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学校体育场,要把“条件”说清楚
2017年08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评论员 王学钧
  日前,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第三十八条明确要求:新建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对体育场馆和场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在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向公众开放,并将开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
  这是对国务院颁发的《全民健身条例》的一次落地,也是对现行《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的一种延续。这两个条例都有着相似甚至几乎完全相同的一些规定。
  对全民健身而言,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很有必要。这不仅可以在非教学时间激活闲置的体育资源,更大程度地发挥学校体育设施的健身价值,更重要的是,将大量存在的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还能有效增加公共健身资源的供给,从而缓解市民不断增长的健身需求与公共体育资源相对匮乏之间日益凸显的矛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要求,一如既往地将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作为重要一条做出明文规定堪称大势所趋理所当然。
  然而,应然与实然之间往往有着明显的距离。仅就我省而言,尽管《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已实施十余年,由山东省体育局与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也已下发五年多,但在不少城市,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要么还停留在纸面上,要么开放数量开放程度不足。甚至,越是在一些人口密度高、健身设施需求大的城市或城区,这种情况往往显得越严重。
  出现这样的“落差”,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关键只有一点——学校对外开放体育设施的压力与激励不够。将原本只用于教学或对师生开放的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增加运营成本不说,还会平添意外的麻烦与风险,如果没有足够大的压力,单凭自觉,恐怕没有多少学校会主动开放自己的体育设施——即便开放,也不会充分开放。
  无论是现行的条例,还是刚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学校开放体育设施只做了倡导性、原则性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在……情况下”“应当”之类的字眼意味着不少有条件对外开放的学校可以选择不开放或者不充分开放。而与此同时,《全民健身条例》所规定的“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也往往因为“支持”的内涵不清、力度不够而无法对学校形成足够大的激励。压力与激励的不足,难以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从意愿走向实践,从纸上走进市民生活。
  有鉴于此,意见稿显然面临的一大任务——进一步强化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要求,明确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必要“条件”,细化公共财政支持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具体“科目”,以更坚实的条款力促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落实。由此,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跟意见稿的出台一样必要而紧迫。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