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3月,王某与李某约定王某以37.6万元购买李某房屋一套,并交付定金6000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定金收条一张,载明了房产证号及房屋总价款。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对于何时交款及交房等事宜,双方均表示签订书面合同时再商量。后因李某反悔拒绝订约并将案涉房屋另售他人,王某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
收条虽载明了房屋产权证号及房屋总价款,但未对房屋面积、四至界址、房屋价款及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等主要条款形成书面约定。故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李某已订立房屋买卖协议。双方之间成立的应是一种预约协议,即约定将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本约)的协议,因此李某收取的6000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订约定金。
所谓订约定金,是担保将来订立主合同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履约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定金,作为双方当事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
本纠纷中所收取的定金,是为了确保将来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为目的,以防止卖方反悔而将房屋另售于他人。因此从现实角度讲,王某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放弃购买房屋而承担不再要求返还定金的后果,李某也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拒绝转让房屋而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李某在收受王某定金后拒绝与王某订立合同,而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收受全部购房款,违反预约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双倍返还定金。
据此分析,王某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孙明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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