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险合并,这些“知识点”要掌握
人社局出台《通知》,明确保费缴纳、待遇享受、异地生育等具体操作问题
2017年08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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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孙丽娟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期间的保费缴纳、待遇享受、费用报销等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保费缴纳
  在职职工
  针对试点期间参保人员如何缴费,《通知》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而言,总缴费金额不变,原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缴费比例分别为8.2%、8.5%,职工个人仍为2%。
灵活就业人员
  对灵活就业并参保人员,如果7月1日-12月31日不涉及享受生育待遇,当年社保费已缴纳的,不必按照新政策补缴;尚未缴纳的,仍可选择按试点前政策缴费。2018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要享受生育待遇,必须按照新的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即46周岁以下为7%,46周岁及以上为6.5%。原“3545”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不参加生育保险的规定同时停止。
如何补缴
  试点期间,参保职工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缴费比例仍为10%。补缴中断部分的缴费比例分段确定:补缴2017年7月1日前的为10%;补缴试点期间的,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为10.5%,机关事业单位为10.2%,其中,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比例为10%。
待遇享受
  可以享受
  试点期间,参保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生育待遇:
  一是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或按原政策补缴后达到原规定缴费条件,即:怀孕时缴费满2个月的,可报销孕检费用;分娩时缴费满12个月的,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领取生育津贴;
  二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试点政策参保缴费并享受医保待遇,即:7月份起,按照新的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后,可享受相关生育待遇。2017年度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0.5%比例补齐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保费后,也可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试点政策参保缴费,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可享受相关生育待遇。
不得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职职工还是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或医保待遇等待期内,接受孕检、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分娩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基金不予支付。
待遇标准
  两险合并试点启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有调整。7月1日后,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标准按原规定执行,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试点后新标准执行。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工资仍按原渠道解决;其他参保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
异地生育
  《通知》明确,试点期间,在威海行政区域外生育的,其备案手续、报销标准仍按原办法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异地生育时合并治疗其他疾病,生育医疗费用、疾病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应由经治医院分别开具。其中,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治疗费用仍作为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定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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