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泰安中院审理首起政府诉企业案
2017年10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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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0月22日讯(记者 薛瑞 通讯员 刘庆伟) 10月18日至19日,泰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环保厅诉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后,山东作为试点,由政府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本案中,省环保厅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作为原告,诉称被告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初期间,将收集的约1385吨未经任何处置的医疗废物,直接填埋于厂区中心路南北两侧空地内,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
  泰安中院受理案件后,将其作为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指定理论功底扎实、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作为主审法官,组成专门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合议庭认真分析案情、准确归纳案件焦点,引导原、被告双方积极举证,充分阐明各自观点。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据了解,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试点地区的省级政府经过国务院授权后,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就“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按照民事途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山东是7个改革试点省市之一。
  《方案》出台后,省法院针对这一新类型诉讼进行了预判和研究,并于今年5月出台了《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今年7月,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共同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为依法审理好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审理依据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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