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的狗绳长度,明确了权责边界
2018年03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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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奉楚

  近日,《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向社会征集意见,通告中拟规定遛狗时绳长不得超过1.5米。济南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遛狗绳长数据系经过实验后得出的,是不至于影响他人所应保持的安全距离。
  近年来,随着养狗、爱狗人士的增多,由此带来的犬只影响他人休息、威胁他人安全等问题逐渐显现。为此,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对可以饲养的犬只种类、遛狗时不得进入的区域等做了规定。可以说,束犬绳“不得超过1.5米”的规定非常必要,是平衡养狗人士和其他市民权利义务的科学措施。
  众所周知,犬只一向被认为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一些人视犬只为生活“伴侣”。但不能否认的现实是,生活中也会有“怕狗人士”,看到犬只就会胆战心惊,产生过激反应,这部分人的正当诉求也应重视。除此之外,作为普通人,虽然无权干预他人是否养犬,但其不被犬叫干扰,不被大型犬、烈性犬滋扰的权益也该被确认。
  也就是说,爱犬、养犬属于任何一个人的合法权利,他人无权干预或禁止。遛狗作为养犬者的附属权利,也应得到理解和尊重。无论何种权利,其能够得以行使的前提是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超越了这个边界,权利便不再为权利,也就不再受到保护。
  而养犬人士要想在遛狗时不惊扰他人,就必须由成年人使用一定长度的束狗绳牵引犬只。否则,没了牵引束缚的犬只,必然会无所顾忌地随意穿梭跑动,干扰他人,惊吓未成年人和“怕狗人士”,扰乱社会秩序。这样的遛狗,与其说是遛狗,不如说是在公共场所放纵一只“危险动物”。
  根据侵权责任法,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方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法律上认为动物属于应被严格管束的“危险者”,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尽到高度管理责任。
  由此可见,限定遛狗绳长度,既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过短的束犬绳可能给养犬者带来不便,过长的束犬绳则不利于及时束缚犬只,与遛狗不拴绳没有区别。济南市拟将束犬绳限定为1.5米的做法,理当得到理解与支持。如果能够形成规定,相关部门则应严格执行,如侵权行为发生时,让违规者承担更多责任。限定遛狗绳长度,确实也有这样的作用,唯有规则清晰,具备可操作性,规定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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