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矛盾如何解决?法理?人情?
2018年04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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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换言之,人只有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才能找到自己的存在,也只有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生活才能保持正常的心理状态。年老之人往往已无力再建立新的社会关系,而更倾向于依靠原有的社会关系得到精神慰藉——精神慰藉此时常常远比物质更为重要,此时近亲属的慰藉便是最好的选择。诚能如此,你我终老之时,无论遭遇何种意外,或能得到更多慰藉。
  本次案件的原告二人与被告杨某为近亲属关系。在多年前段某出资建造了位于农村的一处房屋。段某的弟弟几年前因病离世,原告二人见其弟的妻子(即被告杨某)与孩子生活困难,便将该处房屋让与他们居住。现原告二人计划回农村养老送终,便向被告提出希望双方能签署一份协议原告百年之后可以在此处养老送终,但该请求被被告拒绝。所以原告才打算通过法院法官主持公道来解决家庭矛盾。
  本案原告方提起诉讼实际是想借法律之名,维护亲情之实。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原告为物权人,被告妨害物权的行使且该妨害仍在持续,故原告有权依据《物权法》请求其排除妨害。
  通过法院法官及律师的协调工作,当事人双方经过冷静的思考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同意与原告二人签订协议,原告可以在此处颐养天年、养老送终;原告也同意被告及其子女继续在此居住。
律师点评: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除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和真相,我们还有珍贵无价,流淌在血液里的亲情。其实,对于近亲属之间的纠纷,除非矛盾冲突无法自行解决以致诉至法院,否则,当事人之间本着家庭和谐的态度互相体恤谅解、相互帮助才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结果,这也是我们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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