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6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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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等工作的公告   一、凡于2017年12月31日前在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设立(不含已注销、吊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http://sd.gsxt.gov.cn)依法报送2017年度年报并公示。年报内容选择不公示的企业,点击报表中的“不公示”按钮。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逾期不年报,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影响到你单位良好信誉和经营。   二、山东工商(市场监管)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已上线运行,省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开业、变更、申领电子营业执照等业务。电子营业执照可用于年报系统登录及办理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   三、尚未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尽快到管辖的登记机关免费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否则,将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年报等带来不便。   四、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登录http://sd.gsxt.gov.cn查询)应及时到管辖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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