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的老房拆迁,他竟然去要补偿
即墨一村民卖房后因拆迁反悔,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18年06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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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1日讯(记者 宋祖锋 通讯员 申国) 掏钱买了同村村民房屋但是没有办过户,到了拆迁的时候原房主又索要拆迁所得,双方对薄公堂。法院审理认定,拆迁所得的补偿利益应归现在的房主所有,驳回原房主的诉讼请求。
  刘某、张某是即墨区龙泉街道某村村民。2001年11月刘某将一套老房卖给张某,张某付了钱,拿到了房屋的相关证件,之后住进了该房屋,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2015年3月,张某与村委会签订房屋补偿协议,选择了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屋1套及拆迁安置费17万余元。结果刘某却在这个时候反悔,向张某索要该房屋拆迁所得利益,二人产生纠纷。之后刘某告到了即墨区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将该房屋拆迁所得利益返还。
  庭审过程中,原告刘某称只是将房屋出租给张某,还否认买卖合同上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他还提交国土资源局档案查询资料,证明该房屋仍登记在他名下。被告张某则坚称房屋系买卖,此后该房屋涉及的一切权利应归张某所有,与刘某无关。张某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村委证明、证人证言、契税完税证明、房屋补偿协议、即墨区龙泉派出所证明等证据。
  针对买卖合同是否为原告刘某本人所签这一争议焦点问题,法院依申请委托专门机构对该合同的签字笔迹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合同中刘某的签字系其本人书写。法院对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刘某、张某均系本村村民,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拆迁所得的补偿利益应归张某所有。最终,即墨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农村住宅房屋不能像商品房一样自由流转,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当事人在交易这种房屋时必须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否则,面对巨额的拆迁利益,如果买卖合同的内容存在瑕疵甚至违法的情况,当事人尤其是买受方可能财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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