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频出手,是对市场行为的干预吗
2018年08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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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鲁能大球场内的饮用水,近期,山东省物价局还对菏泽牡丹节、荣成马拉松等重大节庆活动期间酒店价格的涨价幅度做出了规定。此时,有评论称这种调控价格的行为,构成了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根据法律和经济界专家观点,两类事件均具有其特殊性,并不构成干预市场经济。

  本报记者 高寒     

节庆期间限涨价幅度
节日一过不再干预

  7月26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布通知,对中国林产品交易会和菏泽国际牡丹文化旅游节期间,菏泽城区酒店哄抬物价行为作出了认定标准。根据通知,只要当地酒店客房价格超过正常平均客房价格的50%,就会被认定为哄抬物价。
  通知同时要求,在每年活动结束后,该项价格监管措施便会取消,菏泽当地物价部门也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根据国家《价格法》以及国家发改委的相关文件,哄抬物价属于一种价格违法行为,而其认定有一定的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制定了50%这一标准。
  今年上半年,荣成国际马拉松期间,物价部门也出台了类似规定。“酒店是市场主体,享有定价权,但物价部门做出的约束性政策,只在政府举办的活动期间有效,并不影响酒店在其他时间的正常经营。”物价局工作人员认为,同时物价部门也为酒店涨价预留了一定空间,并没有将价格定死。
符合哄抬物价标准
干预物价有法可依

  针对山东省物价部门的相关政策,有观点认为,物价部门存在干预市场经济的嫌疑。物价部门对于酒店价格的约束,也有观点认为,酒店面对涌入的游客,通过提高价格来获取收益也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每年夏天,青岛烟台海边的酒店也会涨价。”
  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雨柠提供了相关政府干预价格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营者不得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其中就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了可以以哄抬物价进行处罚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条就是,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
  李律师认为,在球场内,纯净水的供应并没有变得紧张,成本也没有发生大的改变。而牡丹节与林产品交易会均为政府组织节日,具有一定公益性质,且政府已经预留出涨价空间,对价格的干预期也只在节日期间有效,与夏日海边酒店涨价性质并不同。
商品性质发生变化
饮用水成必需品

  在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孙涛教授看来,物价局的这类行为也不算是干预市场经济。“首先,没有一个市场经济是要求政府完全不存在的,都是存在政府介入的可能性的。另外,要分清楚哄抬物价和正常市场供需变化的区别。”
  在球场内的摊点,商贩是将桶装纯净水倒入一次性杯子中,再进行售卖。孙涛认为,一杯饮用水的价格如果达到了15块钱,远远超过了生产成本和进货成本。同时,在体育场内,这还带有一种垄断性质,不能简单地套用供需原理。因为,此时价格调节供需的功能已经失灵了。
  “在天气炎热的情况下,人体必须要有水的摄入。此时饮用水的性质,已由普通商品转化成了生活必需品。”孙涛认为,此时政府介入,就有了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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