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8月15日讯(记者 王坤) 8月15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科技大学原校长任廷琦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任廷琦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对被告人任廷琦受贿犯罪所得赃款390.594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任廷琦受贿犯罪所得赃款390.757871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任廷琦先后利用担任烟台师范学院院长,曲阜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山东科技大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升学就业、调换专业、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54次索取、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现金、银行卡、房屋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1.352771万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廷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任廷琦到案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索贿、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赃款已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社会各界群众40余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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