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制定出台《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办法(试行)》
遭受或面临家暴可申请保护令
2016年12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12月13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刘斌 王林林)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12月1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办理程序。 
  据了解,《实施办法》共25条,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申请条件、证据、举证责任、审查、种类、送达、生效、执行等作出明确规定,使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及人民法院的审查、执行更加明确,为及时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
  《实施办法》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
  《实施办法》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会面;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等措施。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应当于七十二小时内作出相应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
  根据《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应当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同住成年家庭成员。根据协助执行需要,还应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当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同时向上述相关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同时,为让家暴受害人得到全面的保护,《实施办法》在协助执行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等行为,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卜雪雁说,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保护人身权利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实施办法》的公布施行,使家庭暴力从事后介入转变为事前预防,有助于保护家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