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儿子非亲生男方起诉获赔偿
2016年12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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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3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崔荣涛 庄绪庆) 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男方遂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返还抚养费15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8000元。
  2011年9月底,原告王某(男)与被告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登记结婚,2015年3月生育男孩王伟(化名)。2016年10月王某与刘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孩王伟由王某抚养,抚养费由王某自行承担。
  离婚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与王伟的亲子关系,鉴定结论为:不支持王某为王伟的生物学父亲。
  2016年11月16日,王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王伟由刘某抚养,并赔偿抚养费2万,精神损失费1万。刘某对王某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予以认可。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男孩王伟,但王伟与王某不具有亲子关系,王某对非亲生子女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刘某因王某对孩子的抚养减少了自己的抚养支出,获得了不当利益,王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其所支出的抚养费用。
  关于抚养费的标准,结合案情,刘某应返还王某15000元。法院同时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刘某隐瞒婚外性行为而造成非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王某误认为女方所生的子女系自己亲生而抚养,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刘某应当予以赔偿。但鉴定刘某并非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共同居住,精神损失赔偿金以8000元为宜。日前,法院判决,王伟由刘某抚养,刘某返还王某抚养费15000元并支付王某精神损失赔偿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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