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应规避与民争利
2017年04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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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西流
 
  2016年底,上海市面上共有产权保障房第6批次又新受理3.9万余户,预计第6批次申请供应工作结束后,可累计签约12万余户。目前国家层面也计划在全国推广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度。
  事实上,共有产权保障房模式并非上海首创。早在2008年,江苏淮安就开始推行共有产权保障房模式,经众媒体广为宣传之后,立马成为住房这个热门话题的“兴奋点”,舆论一致给予褒扬,公众也普遍叫好,认为这个模式既可以遏制房价,又可以解决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后经多地试点之后,大家又发现了“新大陆”——共有产权保障房,可以解决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上“囊中羞涩”的难题。
  从上海、江苏淮安等地试点情况来看,推行共有产权保障房模式,是医治房价高、住房难的“灵丹妙药”。特别是,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可以解决地方政府保障房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这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效果。然而,必须正视的是,一旦向百姓出售部分产权,是否也意味着允许地方政府向百姓转嫁保障房建设责任呢?还有,向百姓出售多少产权合适?房价谁说了算?百姓无意或无力购买部分产权怎么办? 
  可见,地方政府欲与百姓共有产权,首先必须百姓愿意与政府“合伙”。事实上,百姓与政府“合伙”购买保障房,是有顾虑的。这是因为,相比政府而言,百姓是被领导的,处于弱势,如果政府要处置共有产权保障房,百姓只能无条件服从;而百姓欲处置共有产权保障房,如果政府不允许,百姓的胳膊永远拧不过政府的大腿,也只能俯首听命。换言之,一旦实行了保障房产权共有,政府将成为产权的主宰,百姓的正当权益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有可能被政府侵占。特别是,共有产权保障房模式,未能写进《住房保障法》,缺少法律保障。
  可见,试行共有产权保障房制度,需要政府做一个不与民争利的“合伙人”。首先,应规避政府转嫁保障房建设责任、增加百姓负担等问题。地方政府在缓解资金压力上应调正思路,不要老想着在百姓身上“生钱”。比如,各地可以大力发展房地产租赁业,创新保障房租赁形式;可以探索创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保障房建设公债等金融工具,多渠道筹集保障房建设资金;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赋,打破开发商垄断,允许多种建房方式并存。更重要的是,多建一些没有堆砌政府利益的保障房,让百姓住得舒适、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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