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长清分局系列税法宣传
2017年12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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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资源税
 12月1日开征

  一、水资源税开征时间。
  201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二、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不论是否持有取水许可证,均应作为纳税人。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水等少量取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5)为清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其中,第(3)类情形:如引黄河口、调蓄水库、分水工程等;公共供水公司不属于此类。
  三、对南水北调、引黄等工程水资源税的确定。
  通过南水北调和引黄等水利工程取用水,水资源税在取用水所在地缴纳,也就是说“谁取用水,谁缴纳水资源税”。
  四、无证取水的处理。
  主要政策规定是:
  1.纳税人无论是否持有取水许可证,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缴纳水资源税。
  2.各地水利和地税部门要对无证取水的纳税人进行登记,责令限期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3.在2017年12月1日后,继续无证取水的,在改革过渡期内,按正常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改革过渡期后无证取水的,按照正常税额标准加倍征收水资源税。
  五、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由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同时还确立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水利协作、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环境保护税将于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一、环境保护税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二、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为纳税人。税法规定,企业是纳税的第一责任主体,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四类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向水体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悬浮物等;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四、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
  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较为复杂,为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其中,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五、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
  由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还确立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长清分局
        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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