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法检“两长”同堂审案,撤销原审判决
2018年05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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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30日讯(记者 张磊 通讯员 张群) 5月30日上午9时,德州中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民事再审案件。认定原审原告林某某、原审被告卢某构成虚假诉讼,当庭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案由德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孟祥刚担任主审法官,德州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晓东代表监督机关出庭,开启德州“两长”同堂审案先河。 
  本案历经十年,涉及五案十八份法律文书,历时较长,法律关系复杂。
  2008年12月4日,烟台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某某银行借款2400万元,卢某以禹城市某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上述借款逾期未还,某某银行诉至烟台中院,烟台中院判决某某银行对抵押的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3年3月7日履行完毕,但某某银行未给卢某的上述房产解除抵押登记。
  2013年3月12日,卢某将其上述涉案房产出售给林某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并非进行房屋交易,而是为了解除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并得到某某银行的相关赔偿。同年5月27日,林某某分两次将高达700万元的定金转账到卢某账户。但林某某支付的所谓定金,均来自卢某母亲的账户。
  2013年9月16日,卢某返还林某某“定金”700万元。林某某以卢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向德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卢某双倍返还定金。一审判决支持了林某某的诉请。
  此后,卢某以此判决书为依据,向烟台中院提起诉讼,以某某银行未及时解除对自己名下房产的抵押登记导致其经济损失,请求银行赔偿损失并解除房产的抵押登记。此案后经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某某银行解除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并赔偿卢某694万元。
  后因在本案即林某某与卢某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及卢某诉某某银行赔偿损失一案中,卢某与林某某构成虚假诉讼犯罪,被烟台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线索后,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做了大量调查核实工作,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报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协调,由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检察监督程序。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后,依法裁定再审。经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的监督理由及当庭出示的证据,法庭全部采纳采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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