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菏泽将试点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
当事人“选”义正平公的见得看,院法
2018年05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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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崔如坤
       30日,菏泽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发布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实施方案》和《2017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据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6月1日起,菏泽全市法院将推行“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
■ 赋予当事人管辖选择权 跨区划管辖行政案件
    30日下午,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会上,首先发布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实施方案》。
  据介绍,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是全市法院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对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存在的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结合当前全市行政区划及基层法院设置情况,方案将全市县区划分为三个“相对集中”的片区。即牡丹区、高新区、鄄城县、东明县为一个片区;市经济开发区、巨野县、郓城县为一个片区;定陶区、曹县、成武县、单县为一个片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在“相对集中”片区范围内任意选择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为坚持便民诉讼和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原行政行为被复议决定所维持)的行政案件,原告仍可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范围仅限于基层法院有权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但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除外。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只涉及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仍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涉及知识产权等由专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海关行政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
  对于基层法院提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指定管辖的案件和基层法院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案件,由市中级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对于多名原告针对同一诉讼标的选择向不同法院起诉的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
  据悉,今年6月1日起,菏泽全市法院将推行“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
■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率低 城建类行政案件数量多
    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还发布了《2017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报告回顾总结了全市2017年行政审判工作,分析了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依法行政的建议。
  据了解,2017年,菏泽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1180件,审结1102件,其中,一审行政案件收案971件,结案884件;二审行政案件收案209件,结案218件(含旧存)。
  行政审判工作呈现的特点有:一、二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持续增长;行政争议涉及领域和案件相对集中,新类型案件开始出现;行政机关败诉率下降,败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等。
  其中,行政争议涉及领域和案件相对集中方面,行政案件数量居前的是城建类(含规划、房屋登记)、土地资源类(含土地登记、土地征收等)、公安类。其中,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引发的涉民生案件占比较大。从案件类型看,约75%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在征收拆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案件。
  而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方面,2017年,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行政案件63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为189件,出庭应诉率为29.8%。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有以下特点:从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看,呈现副职多、正职少的特点;从行政层级看,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多,市政府及市直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少。
  此外,行政执法和应诉中存在的问题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现象较为突出、行政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然存在、行政不作为现象时有发生等。对此,报告建议行政机关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坚守程序合法底线,强化程序正义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切实提高层级监督实效;切实采取措施,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增强应诉能力。
  据介绍,司法审查报告的发布,对监督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助力法治菏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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