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下午,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来到了位于二环东路和花园路交接口附近的三箭孔子文化大厦,通过与办公楼上的人员交流,一位女士称,没有听说过山东探百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在大厦7楼的东厅,已经丝毫没有探百味公司的影子,这里是一家创业教育机构在使用。听说记者找“探百味”,他们表示没有听说过,“我们一年多前就搬过来了,不清楚有这个公司”。其中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也有人过来找“探百味”,那个人是来送法院传票的。
而记者通过查询发现,“探百味”的企业状态依然是开业。
就此问题,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安南律师。
李律师表示,消费者没有辨别能力,去核实两家公司到底什么关系,有没有费用结算的问题,既然交费有这个卡,发货方就有义务发货。
如果发货方以和济南公司有纠纷来抗辩发货的话,这种抗辩没法拒绝作为消费者的善意第三人的要求。“卡是合作期间售出的,在双方合作的合同期内消费者购买了卡,发货方就有发货义务,作为发货方虽然内部结算有问题,但是发货是当时的承诺。”
所以,李律师认为,“要看去年是否确实对济南客户兑现发货,如果去年发过货,只要卡在有效期内,他就有义务发货。消费者没有审核义务,不能因为双方发生问题,就否定之前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