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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罚!

齐鲁晚报     2021年06月22日
  近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一起施工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对涉案企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该企业表示将引以为戒,规范施工操作,不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近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一施工单位在四平路施工时压裂城市供水管道,涉嫌毁坏市政公用设施,依法予以查处。经立案调查,属于潍坊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机械压裂了自来水供水管道,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主动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理完毕。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王鲁维 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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