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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意见

施工材料以次充好将进负面清单

齐鲁晚报     2021年08月20日
  本报8月19日讯(记者  王琳)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提高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近日,潍坊制定了《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办法(试行)》,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级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工作。评价采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评价对象包括县(市、区)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服务银行,维修资金使用单位。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包括参与维修资金使用活动的招标、施工、监理、造价、审计等企业或机构。
  该评价办法中,对维修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评价诚信经营情况做出了详细要求,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分别为:依法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提供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信用较好;合同规范,严格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提供合格以上产品;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到位;业主单位和相关业主对服务满意;档案资料完整,后期服务较好。
  维修资金使用单位下列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同业主单位或关联单位串通,虚增工程量、虚定报价、应招标未招标或围标施工企业、审计造假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施工材料以次充好,未按施工工艺施工;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质保期内没有履行保修责任。
  市每年下半年对上年度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综合评价一次,主要委托第三方组织。县(市、区)每半年组织评价一次,重点对服务银行和维修资金使用单位进行评价,其中群众对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所占分值不得低于40%。
  评价办法明确,需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市级每年抽查维修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总维修项目的5%,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抽检比例不低于50%;县市区重点组织维修项目审计,抽检比例不低于30%。审计所抽查的维修项目作为评价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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