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雷表示,对于部分景区故意给游客设置困难,迫使游客不得不乘坐摆渡车的行为,违背了《旅游法》第四条提到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相关规定。
《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中,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李雷表示,从上述规定可见,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是要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他说,一些景区擅自将摆渡车收费和门票捆绑销售,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应该由价格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并进行相应处罚。
他进一步指出,景区内的摆渡车一般是独家经营,这种捆绑销售或者变相方式捆绑销售的行为,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之嫌。
针对部分景区交通乱象问题,刘杰武认为,需要政府出面监督和约束,并从环保因素和实际需求出发,对景区交通设施的修建进行必要性审查。
在他看来,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标准,无论是摆渡车还是其他交通方式,都应该有合理的定价,可以参考市面上其他交通工具的价格。“需要加强监管,防止景区交通成为黑色产业。”他说。
据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