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李文璇
在信息爆炸的当下,利用标签化的人设抢夺稀缺的注意力资源,或已成为一种“商业法则”。华南理工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苏宏元便在《网络人设的符号化建构、表演及反思》一文中指出,网络人设的符号化建构并非只是简单的网络娱乐,更是一种吸引消费者和粉丝的营销手段,是一种符号消费现象。他认为,网络人设并非完全的“真我”,是可以“经营”的,具备很强的操控性、伪饰性和逐利性。
在此意义上,人设似乎天然与“真我”相背离,就教培机构的“人设秀”而言,“人设是假的,帖子的内容是免费且有用的”无疑是一种略显矛盾的处境。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的王经纬律师表示,账号运营者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都是免费信息,并未提供任何付费服务,单纯虚构人设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不过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倘若用户基于对培训机构虚构人设的信赖,购买了该机构的相关服务,事后查证相关人设系虚假,则培训机构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引人误解或欺骗性销售类欺诈。
“因此,相关机构是否要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消费者购买服务是否归因于账号运营者的虚假人设。”王经纬说,“这样的案件通常考量因素较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会综合考虑虚假人设对消费者选择该服务的影响比重,最终认定是否构成欺诈。”
苏宏元指出,网络人设实际上脆弱、易碎,可能在不经意间“崩塌”,殃及其所代表的企业和组织机构,使其形象和声誉受到伤害,并蒙受经济损失。他进而写道:“网络人设的运作应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利益,重视诚信,强化社会责任感。少一些伪饰、多一点真诚,是网络人设及其运作团队应该研习的一门功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