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抚恤优待标准在逐年提高。“2007年4月提出设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烟台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新中国成立初期,一次性抚恤金根据死者生前职务级别计发。1985年10月,国家将革命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改为按照其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发,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为20个月。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到80个月,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提高到40个月。2011年,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全社会优待帮扶烈士遗属。”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呼吁社会各界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为烈士遗属提供帮助、照顾和优惠待遇等。 本报记者 曲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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