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别再自掏腰包
——青岛市卫计委发布8号消费预警
2015年05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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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28条,全面详细地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本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按照《办法》规定,市卫计委提醒广大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注意: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取得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严格按照注明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用人单位应当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就所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如果发现某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存在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请及时拨打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85788111,一经查实,市卫生计生委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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