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产假护理假怎么休?
近期,不少市民咨询此类问题,卫计委统一释疑
2015年07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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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4日讯(通讯员 姜丽丽 记者 孔雨童) 近日,有不少市民、单位询问关于产假、护理假怎么规定的问题,特别是有些用人单位不明规定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14日,烟台市卫计委统一作出回复,解答市民疑问。 
  烟台市卫计委作出解释如下: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二胎产假为98天,男方不享受护理假。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此外,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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