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老总不胜任只能拿基本年薪
2015年08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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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8月11日讯(记者 高扩) 从明年起,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记者11日从省人社厅获悉,山东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改革首先要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根据改革方案,我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具体说,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省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数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一定比例内确定。
  上述负责人强调,为加强综合考核评价的约束作用,合理调整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规定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因而,改革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完善的考核评价办法。对此,改革方案建立了一套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将目前薪酬管理中对省管企业负责人重点考核生产经营业绩调整为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省管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一方面要加强对省管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另一方面,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
  为让改革充分落到实处,我省还对省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支付和管理进行了规定: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可实行延期支付办法。
  同时,改革方案明确建立追索扣回制度。省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省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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