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维权法律热线受读者热捧
2015年08月12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为了帮助读者解决各种房产纠纷,本报开通了房产维权法律热线,邀请专业房产律师为读者解答各类涉及房产的法律问题,同时进行案例解读,将各类可能产生的房产纠纷防患于未然。房产维权法律热线开通后接到了众多读者的来电咨询,本报邀请专业律师进行了解答,同时对于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了如下解析。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房产方面的纠纷,可以继续通过本报房产维权法律热线18660095707进行咨询。
1、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买房,该房产是已婚子女个人财产还是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今年6月份卞先生出资为自己的已婚女儿在高新区购买商品房一套,用女儿的名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卞先生想咨询下该套房屋是不是女儿个人财产?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卞先生是以自己女儿名义办理产权登记,则该套房产是其女儿个人财产。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出资的父母要保存好支付全额购房款的证据,以免日后出现纠纷。
2、新购商品房在接房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刘女士在莱山区购买一处商品房,近期接到开发商的接房通知书,想咨询接房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首先要确认的是开发商交房日期是否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日期之内;再次要查验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面积是否存在缩水等;之后要查验以下几份资料是否齐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现实中开发商在交房时往往会缺失《竣工验收备案表》,购房者在接房时多留意下开发商是否已经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如开发商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
3、芝罘区的马女士咨询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但《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中约定房屋竣工交付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咨询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为哪一个?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马女士这种情况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应为2014年7月31日,而2015年12月30日是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书的时间。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像马女士这种情况延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起始时间为2014年8月1日。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