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不再新增事业编制
2015年08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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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办法要求,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新增事业编制。
  市财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政府中心工作、财力水平以及事业单位改革实际和承接主体发育状况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根据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而就资金管理而言,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对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机构编制管理的衔接,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同时,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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