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车碾死民警,一审获死刑
当日逃避涉毒检查,辩称当时没看到,当庭要上诉
2015年08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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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日,青岛市中院一审判处崔思峰死刑。                 本报记者 杨广帅 摄
     本报青岛8月18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吕佼) 18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岛民警遭涉毒人员碾轧身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崔思峰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430元。崔思峰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10时许,青岛市北区公安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民警王鑫在沾化路某旅馆进行清查时,查获吸毒嫌疑人孙某、汤某,孙某交代毒品系被告人崔思峰提供,民警遂对孙某暂住的旅馆进行布控。当日14时30分许,民警发现崔思峰驾驶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到该旅馆找孙某,遂上前亮明警察身份,并要求崔思峰出示身份证。没承想,崔思峰非但不配合检查,反而还试图驾车逃窜,在随后的追捕过程中,民警王鑫被崔思峰开车撞倒并反复碾轧,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7月24日,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人崔思峰曾当庭翻供,坚称自己当时并没有看到车头右侧的被害人王鑫,当时他看到警察后,只是在倒车,并没想逃跑,也没有向前冲撞的行为。对于碾过被害人的身体,崔思峰辩称,当时并不知道轧到人了。
  法院审理认为,崔思峰明知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驾车冲撞、反复碾轧致执法公安人员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崔思峰犯故意杀人罪成立。此外,被告人崔思峰先前曾两度因涉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另查明,因被告人崔思峰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陪护费30430元。
  18日,青岛市中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处崔思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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