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社保,咋没享工伤待遇?
原来企业递申请晚了两天,单位须承担员工费用
2015年08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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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8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张龙涛) “同样的缴纳工伤保险,为什么别人受了工伤你们社保中心支付医药费,而我就不可以?”16日,文登区社保中心大厅内,受伤职工丛先生带着不解来到了工伤科窗口,询问为什么自己的工伤医药费不给支付。 
  原来,半年前,文登奥文电机职工丛先生在单位车间内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打伤左手。单位得知此事后,在准备办理工伤申请时,因为必要手续中少了住院病历,单位就想等丛先生出院后拿到主要病历再申请,没想到一等就是32天,超过单位应申请工伤时限两天。社保中心工伤科工作人员告诉丛先生,因为晚了两天,原本应该社保中心支付的医疗费用转移到了单位支付。 
  据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市民丛先生的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丛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也没有申请延长时限,所以丛先生这期间的医药费要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经过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市民丛先生表示理解与赞同。当社保中心把这一决定通知奥文电机时,工作人员表示愿意承担丛先生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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