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实施
校车严重超载、超速11月1日起入刑
2015年10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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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1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丁兆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了补充。其中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从交警部门日常查处的情况看,由于受条件限制和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部分家长在选择接送学生车辆的时候,主要考虑乘坐方便和价格低廉等因素,对于车辆的性能、驾驶员资质等安全因素考虑较少,甚至对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更有的家长对交警依法查处超员的接送学生车辆持抵触情绪,心存反感。  
  另外,部分校车驾驶人安全意识不高,农村地区学生居住地分散,学生上学、放学的时间都是在固定的一个时段内,一些驾驶人都只是上学、放学临时驾驶。同时,部分学校没有把交通安全教育真正纳入日常学习教育,有的学生不能深刻认识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  
  在此,日照交警提醒中小学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租用具备校车许可的车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督促随车照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要定期对校车驾驶人、教师、学生及其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提醒校车驾驶人,校车启用前应对车辆相关部件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驾驶校车遇危险路段应谨慎驾驶,严禁超员超速,校车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日照交警同时提醒学生家长,要真正担起安全监护责任,不租用黑校车接送学生、不租用有安全隐患的车辆;把交通安全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孩子的交通安全防范能力。及时举报黑校车,发现学生乘坐的校车有超员等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并通知学校或者校车运输企业。  
  学生上学、放学路上要注意观察路况,不要低头玩游戏、随意嬉戏打闹;等候校车时,要站在规定区域内等候,乘车时,要遵守随车看管人员的劝导指挥,下车时,要注意观察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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