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有毒废水男子获刑一年
2015年11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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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日照11月25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隋秀芹 王晓)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刘某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2013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无证经营两家镀锌厂,环保部门从镀锌厂排废水口处提取的水样中检测出铬等有毒物质。环保部门先后两次向刘某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刘某在明知其行为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无证从事镀锌业务,并于2014年11月无证开设了第三家镀锌厂,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厂外水沟等处,严重污染了村民生活环境。2015年4月,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各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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