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易泄露,保护不能总是在路上
2015年11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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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庆富

  还有两个月,济南市民刘女士购买的房子就要交房了,近来,她每天都要收到七八个推销电话,询问她是否装修,还有有关装修的短信也频频发来。(详见11月25日《齐鲁晚报》A14版“快收房了,装修短信雪片般飞来”)
  刘女士遇到的情况想必不少市民也遇到过。业主刚刚拿到新房钥匙,装修公司的推销电话就打过来了;市民到某楼盘看房顺便登记下电话号码,马上其他楼盘的推销电话也随之而来……一个接一个的推销电话,让市民不堪其扰。
  推销人员是怎么知道市民个人信息的?大家不用想都知道,市民的个人信息被别人泄露了。而泄露市民个人信息的人,也很容易就能推断出来——这边刚留下电话,那边推销人员就打电话过来,泄露信息的还能有谁?不过,市民明知个人信息被泄露,也明知被何人泄露,却很难揪出幕后黑手。个人信息泄露并受到骚扰后,大多数人选择忍气吞声,只有少数人报警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但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
  市民个人信息泄露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事主自身原因,泄露是主动的,比如在网站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非后台注册)造成;二是被其他人故意泄露,泄露是被动的,比如一些网站工作人员将后台注册的网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一些服务性行业工作人员甚至是政府部门公职人员也可以趁工作便利获取市民登记的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防范。
  虽然目前我国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已多达200多部,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迟迟未能出台。近年来,我国持续不断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大量案件告破及审判,向外界发出庄严宣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中国不存在任何法外之地。不过,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位让执法部门执法时多了一层束缚,同时也给那些非法出售、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者助了胆,显然是不利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两大方面应有所作为:一是对政府部门利用公权力泄露个人信息应当加以重点规制;二是对一些大众服务类企业,诸如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应当作出严格的规定。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订和颁布实施也应更全面更完整地保护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同时倒逼互联网企业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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