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非法集资赔出去的钱回不来
2016年02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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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那如何知道哪些借贷活动属于非法集资呢?下面,记者为您盘点一下。
本报记者 朱文龙
  非法集资的含义
  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公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许诺给予集资参与者远高于正规投资回报的利息分红。为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因资金链无法维系,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常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房地产、矿产能源、高新技术开发、股权投资等内容;以订立合同或少量投资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或以夸大少量项目的投资规模盈利前景,以制造投资及企业利润假象,诱惑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创业投资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的特点
  综合分析近年来发生的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利用职务便利假借身份开展业务。涉案人多为保险机构员工甚至是高管,客户资源多,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客户信任,宣传名为保险实为非法集资的项目。二是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吸收资金。涉案人虚构理财产品,或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与消费者签订“理财协议”,以保险销售的名义吸收资金。三是高额利息诱导客户。为吸引客户购买,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客户高额回报。四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自制的假保单或者假凭证,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五是潜伏期长危害性大。多数由账外经营、个人借贷等引发,潜伏周期较长,处置时追赃难,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对维护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人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承担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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