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争抚养权 “豪土”出胜否能方
菏泽一离婚夫妇上演争子大战,女方要求变更抚养权被法院驳回
2016年03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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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3月6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离婚后孩子归谁抚养是不少离婚夫妇们面临的问题,菏泽一夫妇离婚后,女方以自己经济条件好为由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最终被法院驳回,法官表示经济条件仅是衡量标准之一,最终目的是要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张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4年6月份,两人的婚姻最终走到了末路,后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在判决二人离婚的同时,也对一双子女的抚养作出了判决,根据判决,儿子由男方张某抚养,女儿由女方李某抚养。然而判决生效后,李某却并没有履行判决将儿子交给张某,而是一直由自己抚养。之后,李某再婚,由于家中经济条件不错,李某便想将儿子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但是遭到了张某的拒绝,为此,李某和张某对簿公堂,一场争子大战随即上演。
  在庭审中,李某表示儿子自出生后基本上都是自己在抚养照顾,而张某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并且自己现在已经再婚经济条件较好,现任丈夫也愿意共同抚养儿子。同时,李某还向法院提交了能够证明自己经济实力的相关证据,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但是经济条件好就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李某称其经济条件明显高于张某,应由其抚养儿子,但抚养权是否变更,不应仅考虑经济条件,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确定。李某虽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但其已抚养着其与张某的婚生女儿,并且李某的文化水平偏低,综合抚养能力并不明显高于张某。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而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张某已做绝育手术,并愿意抚养儿子且没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的情形。综上,历经两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请求,判决儿子仍由张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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