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鱼竿甩线触高压线身亡供电企业不担赔偿责任
2016年06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案情回放】
  死者家属状告电业局和鱼池经营者
  2010年8月6日,黑龙江省某县村民孙某在北泡子鱼池钓鱼时,鱼竿甩线触及高压线,致其触电死亡。事后,孙某的儿子将县电业局、鱼池经营者分别告上法庭,诉请两被告赔偿丧葬费、抚养费和赡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438万元。
  被告电业局辩称,受害人孙某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违反了国家明文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明文禁止的行为,最终触电身亡。供电企业是高压线路的产权人,但电业局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行为,故不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被告鱼池经营者辩称,受害人孙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高压线路下钓鱼危险,他自己未采取安全措施,保护自身安全,且站在鱼池堤坝上垂钓,安全意识不强,致使自己触电死亡,孙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死者孙某和鱼池经营者各自担责
  某县电业局作为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其高压线的安全距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从事了国家明文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孙某自身行为存有过错,负70%的责任;被告鱼池经营者,在接受受害人孙某交款时,就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利义务关系,应保障消费者的安全。被告不仅对鱼池管理不善,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且未尽到禁止受害人孙某在高压线下钓鱼的义务,导致被服务对象孙某死亡,故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
  【律师点评】
  法院判决符合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英律师事务所主任谢丹认为:鱼竿触电身亡的事故屡见不鲜。但本案法院最终采取了县电业局的辩论意见,判决该局不负赔偿责任,完全符合法律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4条、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和《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受害人孙某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具有免责事由。
  二是高压线最低弧垂是6.2米,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5.5米标准。
  三是本案所出事的地方,是远离县城、偏僻的地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只有在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其间断需要设立警示标志;另外,我国电力法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故不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谢丹提醒:本案虽已结案,但给钓鱼爱好者再次敲响了“高压垂钓,危险”的警钟。时下,夏季即将来临,请钓鱼爱好者一定要树立安全意识,远离高压线等不安全的地方。同时,也希望供电企业加大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安全用电意识,加强高压线下垂钓的风险防范,防止触电伤亡事故发生。
  (信息来源: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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