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国夫妇分别获刑两年半
法院认为暴力袭警应从重处罚,被告家人称判得太重,要上诉
2016年06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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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建国、李娜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现场。  通讯员 时光 摄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6月8日公开宣判冯建国、李娜夫妇妨害公务案,依法判决两人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获刑二年六个月。两人的家人称,判得太重了,会上诉。

  本报记者 宋立山     

交警被打
三根肋骨骨折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李娜因在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违章停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七中队民警王勇查处,遂对王勇产生不满,驾车跟随、辱骂王勇,并打电话通知其丈夫、被告人冯建国前来。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冯建国赶至现场后,与被告人李娜共同对王勇进行拦截,并对其推搡、殴打,致王勇头部外伤、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2016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冯建国、李娜经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后经鉴定,被害人王勇右侧第4、5、6根肋骨骨折,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冯建国夫妇
妨害公务罪成立

  历下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建国、李娜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成立。被告人冯建国、李娜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被告人李娜的辩护人提出的交警执法行为已经结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历下法院认为,交警王勇案发当日在山师东路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整治,并非仅对被告人李娜进行执法,被告人冯建国、李娜与其发生冲突还在执法过程中,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认定自首
且系初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建国、李娜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建国、李娜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冯建国的辩护人对王勇伤情成因提出的辩护意见,历下法院认为,监控录像可以证明被告人冯建国、李娜对王勇进行殴打的过程,且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因素导致王勇肋骨骨折,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没有证据表明
交警接受赔偿

  对于被告人冯建国、李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建国、李娜愿意赔偿王勇损失的辩护意见,历下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建国、李娜虽然表达了赔偿的意愿,但没有证据证明王勇接受了被告人冯建国、李娜的赔偿,王勇及其所在单位亦未对被告人冯建国、李娜表示谅解,故不能将被告人冯建国、李娜的赔偿意愿作为量刑情节,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听到宣判后,冯建国现场未表示是否上诉,李娜则一直痛哭不止。坐在旁听席上的一名被告人家人称,“我们有异议,判得太重了,一定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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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认为
应判两年以下

  冯建国的辩护人认为,“刑九”规定,袭警从重处罚,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根据山东省的量刑意见,自首可以减轻40%,也就是不到两年,再加上初犯、偶犯的情节,以及尚存的疑点,“因此,我认为,量刑应当在两年以下。”而且在“刑九”之后的司法实践中,也不乏造成轻伤二级,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但被判处缓刑的案例。
  据冯建国的母亲称,案发之后,她曾交给王勇的家人3万元医药费,对方也收下了。冯建国的辩护人提出,这些钱是否已经足够赔偿王勇的医药费,在量刑时应当综合予以考虑。
  对此,李娜的父亲从法官处得到的答复是,王勇已经将这3万元赔偿提存了,只是尚未退给他们。判决书中的表述是,“虽然表达了赔偿的意愿,但没有证据证明王勇接受了被告人冯建国、李娜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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