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有容错机制,更要知错就改
济南出台纠错机制,配合容错机制一同促改革发展
2016年06月09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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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8日讯(记者 刘雅菲) 8日,记者从济南市委宣传部获悉,日前,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党员干部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式在济南建立起一套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党员干部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和过失。
今年3月,济南推出了容错机制,明确除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外,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精神的;按照实际情况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这四类错误可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我们建立容错机制,是为了解决问题,更好地推动改革发展,决不能搞‘一容了之’、‘知错不改’。所以,纠错与容错并行不悖、缺一不可。”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王文涛在容错机制出台前曾这样表示。
此次出台的纠错机制,便是容错机制的配套措施。据了解,纠错机制的纠错范围主要是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免予问责的,将按照这一办法进行纠错。
对党员干部进行纠错,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具体将分为启动纠错、发送通知、谈话教育、督促整改、完善制度五项程序。
在启动纠错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员干部作出免责认定的同时,将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还将指导相关单位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规范施政施策行为。
《办法》同时明确,错误情节严重、明显构成违纪,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属于《办法》的纠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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