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改他人志愿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
2016年08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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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5日下午,常升的高考志愿被同学修改了两次。 本报记者 刘震 摄
     近些年,高考志愿被篡改的事件时有爆出。四川眉山三名老师勾结,致使12名学生志愿被改;河南省焦作也有三名学生被篡改志愿。2013年7月12日,焦作沁阳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考生梁宽、邢凯、范阿利三人志愿被篡改,犯罪嫌疑人陈某(系被改志愿考生同学)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的王新亮律师认为,郭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常升的权益,致使其损失了受教育的机会,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郭某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常升将“高考志愿”报考至教育部门,可以视为其向国家教育考试管理部门发出的报考信件,而郭某通过非法手段篡改了当事人的信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了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为了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任何人不得非法截获、开拆、毁弃、隐匿或者篡改他人信件。
  而2000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第四条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同时,王新亮律师介绍,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情节严重”明确界定,本案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仍需要公安机关给出结论。本报记者 时培磊 刘震 实习生 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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