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病被解雇并非走投无路
2016年08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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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交通大学的一位教师因患病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这是一个程序性的判决,但没有想到却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认为兰州交通大学无情无义,其行为公然违反国家的法律。不过,只要了解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就会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
  劳动合同法的本质就在于,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尽可能地营造权利义务对等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成为慈善机构,也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终生雇用劳动者。假如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那么,用人单位没有义务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利。不能把用人单位当做慈善机构,也不能把劳动合同法看做一个固定劳动关系的法律。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原来的劳动者是否就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实施全覆盖。当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失去劳动合同保护的时候,国家应当承担起失业保险的责任,如果需要继续治疗,那么,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发挥作用。无论是单位的职工还是城乡居民,都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走投无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那么,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自己能进入社会保险系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只有把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建立无缝连接的保障体系,才能使劳动者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摘自《法制日报》,作者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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