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淘汰工艺及设备
2016年08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在8月中旬的异地执法检查过程中,部分化工企业存在使用淘汰设备的现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工艺、设备。工艺、设备对生产安全的影响是一种“硬约束”,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只要使用了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即使安全生产管理得再好、人的作用发挥得再充分,也仍然难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可以说,工艺、设备和安全生产息息相关。
  这是一项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公布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实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这些设备既包括国家层面淘汰目录规定的工艺、设备,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淘汰目录规定的工艺、设备。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