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解读
2016年09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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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育保险的费用报销条件是什么?
  参保职工确认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首次投保至分娩时缴费不足1年,2016年1月25日起,允许参保职工一次性补齐中断缴费部分,补缴后视同连续缴缴费,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补缴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及相关生育待遇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含2016年1月1日至该通知下发前的生育医疗费及相关待遇)。
  自2009年起,允许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缴纳生育保险费,不缴纳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在调出地参加了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时间可连续计算,但在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要在调出地出具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凭据。
  2.、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多少天?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晚婚妇女年满23周岁以上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60天。
  3.、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多少天?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晚婚妇女年满23周岁以上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60天。
  4.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女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凡属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参保职工零负担。
  参保女职工怀孕检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自主分别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异地生育的,需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现金结算,保留原始发票、费用总清单及难产剖腹产证明、病历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低于定额标准50%的,按实际费用的50%报销。
  5.生育津贴结算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津贴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档案托管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按照生育时本人所在托管机构的所有托管机构的所有档案托管、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发。职工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当年度因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的,其生育津贴按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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