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某晚报的版面上出现了多篇“检讨书”引发关注,内容均为企业向政府部门检讨其在工程中出现了安全隐患。根据“检讨书”抬头,登报企业多是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检讨。对此,该局表示,这样做是为了促进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非处罚。
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问题,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即可,这是常识。要求企业登报向政府部门道歉、写检讨,并不在法律所框定的处罚、管理手段之列,明显构成了法外要求。一方面,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登报检讨”不在其中;另一方面,正如有律师所指出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同样拥有名誉权和隐私权,如果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是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内容,则不能随意公开。
按照观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的说法,要求企业登报检讨,只是为了提醒企业尽快消除安全隐患,使管理更加规范,不算是处罚措施。登报检讨道歉是不是处罚,企业的切身感受恐怕最有说服力。何况既然法律未赋予政府部门可以要求企业登报向自己作检讨的权力,该要求就毫无正当性可言。
近期,企业的负担问题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这次的企业登报检讨一事,算是为此提供了一个注脚。当管理部门能够动辄向企业下达法律规定之外的要求,无异于对企业制造了一种非税收负担。登报检讨所花费的经济成本倒在其次,企业对政府管理部门的行为方式、管理尺度,无法从现有法律中获得基本的预期,才是最大的隐形负担所在。这也是人们衡量一个市场的经济环境是否真正健康的重要标志。
切勿忽视这类法外管理创新的危害性。随意性地以脑洞大开的“创新”来对社会加以无法律授权的管理、要求,无意中暴露了公权力部门凌驾于个人与企业之上的权力认知,它对应的,依然是权力凌驾于权利之上的现实图景。这也是当前权力滥用问题与社会管理失序的核心症结所在。 (摘自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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