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千清
通讯员 冯子智
数年前,小张是菏泽某中学学生,成绩优秀。一天晚自习放学后,小张推车准备回家,被同学小李、小王戴着鬼面具恐吓。一夜之间,曾经成绩优秀的小张,变得精神异常、多疑、幻听,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小张的母亲认为儿子遭此变故,与俩学生的惊吓、学校疏于管理有关,一纸诉状将他们诉至法庭。如今此案经一审、二审,现被发回重审。
一夜间,优秀少年
成精神分裂患者
2013年4月的一天,晚自习放学后,小张到操场旁的停车场里准备推车回家,被同学小李和小王戴着鬼面具恐吓,随后出现精神异常、多疑、幻听等情况,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此后,小张家人多次带其进行治疗,但收效甚微。后经济宁市戴庄医院和济南神康医院等多家医院诊断,确诊小张为精神分裂症。
2015年2月,小张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小张病情与被告惊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但一直未能联系到能做此项鉴定的鉴定机构。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了小张在该中学学习期间遭受惊吓和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同时认定小张就读的中学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第十条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的规定,也就是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晚间、双休日不上课。学校在组织学生到校上晚自习的同时又疏于管理,导致小张在校内受到惊吓导致精神分裂症发作加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是谁对小张实施了惊吓行为,对原告要求小李、小王承担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赔偿原告55229.29元。随后,小张及其家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法援中心派律师协助
案件发回重审
上诉的同时,小张的母亲向巨野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闫茂阁代理案件。
2016年,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闫茂阁提出,小张受到小李、小王的故意惊吓,有他们自书的案发经过以及案发现场同学艾某等人自书的证言,证明小张晚自习下课后推车时受到小李、小王两人戴着鬼面具故意惊吓。他说,当地居委会和小张班主任出具的证明以及小张病前取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均能证明案发前小张学习成绩优秀,精神状态良好,是在受到同学的故意惊吓后才出现精神异常,二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上诉人继续申请做因果关系鉴定。
闫茂阁认为,被上诉人俩学生以及校方均具有明显过错。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对上诉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
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小张在被上诉人某中学学习期间遭受惊吓,但未能查清具体是谁实施了惊吓行为,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对本案的责任划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撤销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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