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签了借款担保,老板不认账
法院:公司运营内部问题,不能对抗第三人
2017年04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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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3日讯 (通讯员 张玉霞 殷晓丽 记者 张焜)高密一家食品公司借款430万元,让一家橡胶公司等多个单位几个人担保,事后借款无法偿还时,橡胶公司也成为了被告。这时,橡胶公司方称借款担保合同是财务人员签下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承认。12日,记者从高密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橡胶公司对借款4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被告追偿。 
  2014年8月,高密某食品公司向原告借款430万元,高密某橡胶制品公司等多个单位及个人,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高密某食品公司偿还借款430万元及利息;高密某橡胶制品公司等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
  橡胶公司称,保证合同上该公司的盖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盖章系公司财务部长所为,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为。
  签订保证合同前,橡胶公司曾同意为借款人食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财务部长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并未征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橡胶公司对合同事项并不知情,且在法定代表人知悉保证情况后,明确表示反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且拒绝在保证合同上补签其本人签字,橡胶公司据此主张对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橡胶公司主张保证合同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非法定代表人本人所签故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意见,该院不予支持。其仍应按约定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借款4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被告追偿。 
  该案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该案中,财务部长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并以法定代表人名义签字时,即使没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财务部长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持有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在保证合同上签章的行为,已构成原告对其代理行为的合理信任;加之橡胶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前同意保证的意思表示,足以使原告有理由相信财务部长系有代理权限,因此该代理行为有效。此外,合同签署前后橡胶公司意思表示不一致,系公司运营的内部问题,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故,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字,橡胶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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